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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农商行:推出“致富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更新时间:2015-11-24 作者: 佚名
建立信息档案。一是总行零售业务部加强与当地农委、农办、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按照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下发至支行,实施名单式管理,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和完善。二是支行组织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走访活动,为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息档案,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其家庭基本要素、资产负债规模、生产经营投入与产出、信贷资金及结算需求等情况,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台账,及时录入CRM系统,相关信息录入情况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备案。
落实服务方案。对列为重点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户根据服务对象自身特点制订全面且切实有效的金融服务方案,着力打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板工程”。方案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主要经营者个人经历及家庭情况、经营项目及规模、生产经营投入与产出、已获得的金融支持业务种类及业务量等。二是金融支持计划及时间安排。目前客户需求情况,各单位初步认可的信贷投入额度及用途;贷款品种、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三是服务团队安排。团队成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内勤主任及客户经理。四是服务效能的承诺,公开承诺限时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明确操作流程。一是明确基本要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登记,其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其次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限10年以上;家庭农场与村委会(或居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达到上述要求。二是明确担保方式和用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组合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并参照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贷款资金可用于生产经营、生产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开发。三是明确贷款审批流程。支行按照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各支行权限内首笔授信审批后3日内向零售业务部报备,权限外按流程报有权人逐级审批;通过审批的贷款,经办行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办理完毕形成出账档案,经审查人员审查无误后,进行发放和支付。
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人员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二是加强贷款担保。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追加股东、相关经营者、经营者家属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动态监控,通过对借款人的贷款投向、市场动态以及还款期还款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全本行资产。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借款人实行退出机制。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