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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农商行:及时应对新司法解释 完善抵押贷款手续
更新时间:2014-12-03 作者: admin
今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有关最高额抵押贷款有限权案件审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抵押担保贷款案件时,银行抵押优先权的范围,以他项权证登记金额为限,而登记部门在他项权证上记载的金额,仅为贷款本金金额。因此抵押担保的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费用,将没有优先权保证。根据新的司法规定,该行快速反应,调整相关贷款流程,保证贷款权益。
调整最高额度。该行要求各支行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时,将主合同金额、最高额抵押合同份的金额按未打折抵押物评估价值填写,即:合同金额=授信审批金额/抵押率,将打折部分全部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保证全部债权实现。
签订补充协议。在填写主合同和最高抵押合同后,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最高用信金额。客户经理按照登记程序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权利金额为合同金额。此举进一步完善了信贷合同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句容农商行 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