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企业文化 / 艺林苑 / 散文:《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或一场奇遇?》
  • 散文:《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或一场奇遇?》

    更新时间:2017-03-01 作者: 佚名

    查看详情

《西窗法雨》是我阅读的第一本法学书籍。在书中,既可以读到文学的思绪,也可以探到法学的精神,既可以品到文学的韵味,也可以寻到法学的精髓,法学与文学的交融,让《西窗法雨》如雨后绿茶,清新自然而又韵味十足。正是因为这本书,让我萌生了探寻法学与文学奇妙缘分的想法。

诚然,文学,是自由,是浪漫,是诗,是个性的呐喊,是情感的体察;法律,是束缚,是肃穆,是理,是公意的体现,是权力的彰显;读文学作品,需要融入感情、放飞思想;读法学著作,需要理清思维、明白逻辑;一切的一切,似乎都那么泾渭分明。然而,法律与文学,却又都是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在社会精神领域中的一种反映,它们同样关注着社会,关注着生活,关注着人性,同样关注着公平和正义,关注着是非和善恶。

古往今来,众多文学家在其作品中,通过精妙的语言反映法律的面貌,传达法律的精神,无论是《礼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无讼理想的追求,还是韩非子“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对依法治国、赏罚分明的倡导;无论是《史记》对西门豹等一批清官典范法治严明、清正廉洁的刻画,还是《包公案》对包拯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赞赏,都反映了文学家对法律的思考和体悟。

相较于文学对法律的大胆体察,法律对文学的态度似乎更值得玩味。波斯纳法官曾经针对教益学派的倡导者努斯鲍勃,在其《法律与文学》中详细探讨了是否应该对法律人进行文学教育。其实,与其说是文学教育,不如说是道德教化,因为在司法过程之中,法律学科之外,文学所能传递的是悲天悯人的情怀,希冀达到的是潜移默化的成效。

显然,我更愿意相信,法律与文学是一场奇遇,而非一场误会。

(江南农商银行 钱静)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2006 jsnx.net 苏ICP备09016726号-3

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0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