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农商银行:互金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
更新时间:2018-03-30
互金,指互联网金融(ITFIN),依托于搜索引擎、APP、支付以及云计算、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支付、资金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新事物的产生总会面临许多问题,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题也随之产生,如个人隐私泄露、信息不对称、财产安全难以保障、损害求偿渠道受阻等,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互金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互金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便捷维权渠道的缺乏、消费者知识的匮乏等,如何在互联网新形势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事前立法当及时:营造优环境
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新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总赶不上步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互金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相对于传统《消法》有很多改善,但仍需对组织形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管理责任、资格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不断更新和补充。同时,和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要为互金发展留足空间,增加互金业务及其风险约束的规则,为规范各类新型互金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董保华教授为著的《社会法原论》中有这样一句话: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难以用意思自治的私法和依法行政的公法原则来调整,只能适用倾斜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互金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消费者就成为弱势群体,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互金消费者作为金融交易需求方的权利,同时增加互金经营者作为金融交易供给方的责任义务,从而明确对互金消费者权益保护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事中监管当有效:撑开保护伞
对互金机构的监管,除了应当明确一行三会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地位外,还应当重视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公安部具体对互联网可能涉及的犯罪进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电信业务的监管。同时,其它可能涉及互金的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法院、检察院等,都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管职责,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前预测和防范互金风险的发生。
具体的监管手段应当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市场准入高条件。对互金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如企业注册资本、人员配置、业务范围等要适当提高,杜绝无能力、无资金、无规划企业的进入。第二,运营标准化。在具体运营监管中,杜绝滥用格式条款、承诺保本付息(人行已明确禁止,实体金融业基本都按规定执行,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屡禁不止)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指标上也应该设立最低限度标准。第三,市场退出严要求。互金行业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企业一旦破产,消费者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e租宝”、“优易贷”跑路事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是无法想象的。此时应当设立保障基金,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设立,由互金行业协会具体管理,一旦消费者利益受损,可向基金申请赔偿金。
三、事后渠道当畅通:开辟直通车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后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对消费者的纠纷解决应当具有便捷性、畅通性、灵活性、效率性、彻底性、非对抗性等特点。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为了长远的发展,应设立内部投诉机制,主动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应当健全消费纠纷处理责任制度,专人有专职,加强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及时处理和回复,对消费者的投诉、相关消费证据、处理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并保留档案。当内部解决不畅通时,成立专门线上和线下互金纠纷解决的非营利性组织是非常有必要的,明确该公司的调解费用、人员选任、工作规则和组织构成,尤其要注重评议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当由三名以上评议委员组成,独立行使职权,使纠纷能够恰当好处的解决。
最后,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互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应当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学习互金相关知识,认识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真谛,警惕标题党,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理性判断,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理念,选择合适的投资,优先选择有实体产业作支撑的金融消费。
(镇江农商银行 刘伟)